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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木质包装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呢是嘛

发布时间:2021-07-24 16:14:49 阅读: 来源:面霜厂家
出境木质包装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呢是嘛

出境木质包装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环节的继续。因此根据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包装可以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又称为外包装,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

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 FAO )一份声明中显示,在当前日益增多的全球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各国间的进出口货物有 70 %使用木质包装作为运输包装。由于木质包装在贸易过程中只是为了装卸、运输、仓储、交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承运货物及时、安全、迅速、高效地运交收货人,不具体体现商品价值。因此,各国生产的木质包装多用低廉劣质的木材。而这些不经加工和处理的包装材料中可能寄生各种各样的有害生物,这些有害生物在抵达目的地口岸后如果繁殖、蔓延,将对抵达国林木的生存构成严重威胁。 为此,当今世界各国对从其他国家引进的木质包装的检疫规章制度越来越严。

2002 年 3 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IPPC) 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 IPPC 确定的专用标识。因为 IPPC 本身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一个国际机构,它所制定的一系列植物保护标准必须得到尊重,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虽然目前只有大约 90 个国家或地区同意遵守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新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的 140 多个成员都有义务遵守新规定。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采纳该标准并于 2005 年 3 月 1 日陆续开始实施。

这项国际标准的实施,是规范各国的检疫处理,降低经济消耗,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使各国(地区)摆脱不同地区的规定和羁绊,以统一的规定为准绳,使世界各国(地区)步调一致地防范有害昆虫在世界范围内传播的一种最有效快快选购吧手段。

实验日期等基本信息及冲击高度、实验次数、锤体重量、锤头曲率半径等实验基本信息的录入、存储、显示能功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要求,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履行国际义务,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接轨,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新的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规定 , 即《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与过去规定相比,在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过程、查验、通关及监管等方面有较大改变,对提高我国木质包装质量具有很大现实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尚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亟需解决:

1. 木质包装标识真伪很难控制

根据 FAO 的最新规定,为了保证木质包装不含任何有害昆虫,所有的贸易出口国(地区)必须在木质包装材料上加贴全球统一的标签,以证明其木质包装已经过加热或熏蒸处理。木质包装标识只有图案、规格、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IPPC )标志图案及字样、生产企业的厂代号和处理方法。标识的印制通常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而这两种方式的制版或印制非常简单,科技含量低,在社会任何一个激光刻印部都可以制造,无法控制木质包装标识图案母版或图案印制的真伪。

目前 , 我国出口产品的木质包装的标识已符合 IPPC 的要求,但标识过于简单,很有可能给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盗用、变造、伪造标识,使未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走出国门。

2. 检疫技术处理数量与实际使用的木质包装数量不易控制

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获得加施标识资格后,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或熏蒸GB/T 3105⑵002 普通螺栓和螺钉 头下圆角半径处理申请单和结果报告单,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管。之后,经过处理的、具有合格标识的木质包装提供给木质包装使用人,使用人获得合格的木质包装的同时,也获得了木质包装标识相关的所有内容。对于有些使用木质包装产品,不需出具检疫证明,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如果盗用、变造或伪造同一企业、同一批次木质包装标识、批号,就会造成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数量与实际出口使用木质包装的数量的不同,货证是否相符不易控制,造成木质包装生产和使用上的混乱。

3. 对输往 IPPC 成员国的木质包装无法实施监管

出口商在获得木质包装标识后,因输入国采纳 IPPC 检疫措施,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有的企业为减少相关费用不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直接的结果是对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成为空话,造成木质包装使用上的逃检、漏检。因而降低了木质包装质量,降低了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在 IPPC 中的形象,最终将影响我国正常出口贸易,极可能因木质包装的小问题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4. 口岸局不查验处理证书即放行

输入国采纳 IPPC 检疫措施并加施标识,有的就不再特别要求对木质包装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果口岸检验检疫也不要求出口商提供熏蒸 / 消毒证或其他处理证书就对带有木质包装货物通关放行,这就失去了控制未经处理的木质包装的使用。

5. 出口木质包装证书的格式、内容不统一

现行的木质包装检疫技术处理包括熏蒸处理或热处理,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处理方式和内容的不同,出具相关证书。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格式和内容不统一,不能充分体现处理的内容、规格、数量、标识内容等,给木质包装产品查验放行带来了很多的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唐山检验检疫局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加大查验力度,依法打击盗用、变造、伪造木质包装标识的行为,并从实际出发制定一些制度,基本规范了木质包装标识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上述工作只能解决局部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问题的原因。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来规范出口木质包装的管理:

1. 建立完善的有加施标识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加工木质包装原料的来源、材质、数量、规格、是否带树皮、是否有虫蛀。每次处理木质包装成品的数量、批次号、销售给哪些出口企业使用等,以便于对木质包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查询。 相应速度快

2. 对生产加施标识木质包装企业处理过程实施全程电子监管

木质包装加施标识处理过程完全在可视的条件进行全程电子监管,可要求企业每次处理前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报,不得私自处理。申报单必须如实填写并附上电脑数据、曲线图,没有人为因素干扰,确保处理质量。一次性供给确定企业使用的,要在备注一栏注明加施标识木质包装具体流向、出口使用人、输往哪些国家或地区。

3. 对木质包装使用数量进行核销,防止未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非法出境

木质包装加施标识处理结束后,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由检验检疫员依据处理过程曲线图、电脑数据记录,在处理结果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处理合格,并按预验的形式出具木质包装换证凭单,换证凭单注明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名称、使用数量、输往国家等内容。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依据换证凭单到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分批核销,检疫处理证书显示木质包装数量与换证凭单核销数量、日期必须相符,以此控制木质包装证书的核销,防止无序出口。

4. 统一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证书格式

在方便出口创汇和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前提下,国家质检总局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证书格式和内容,证书应体现数量、规格、处理方式等内容,以有效行使 IPPC 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处理证书使用上的混乱。

5. 加强木质包装施检局与口岸验放局的沟通,遏制逃漏检事件的发生

首先,对木质包装检疫与使用木质包装产品检验分属不同科室管辖的,要克服本位主义,加强科室间丝杠及移动横梁组成)和工作油缸、活塞、工作台、光杠及上横梁组成)这两部份组成的沟通与协作,对产品和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协调进行,共同履行好把关职责。其次,施检局与口岸验放局加强沟通和信息反馈,层层把关,杜绝不合格或盗用、伪造、变造标识的木质包装流出国门。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听装水果也是如此办法》下发时间紧,任务重,是对检验检疫工作一次真正挑战,如何制定一套既能满足国外的要求,又符合我国的木质包装生产和检验检疫现状的监管办法,还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只有不断实践,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才能使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检疫工作有序而不乱,顺利开展。

信息来源:信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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