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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成下一个金矿重点关注6只个股名单

发布时间:2021-01-25 11:28:46 阅读: 来源:面霜厂家

互联网保险成下一个金矿 重点关注6只个股(名单)

保监会近日内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A股上市公司中,焦点科技、银之杰、中国平安、同方股份、爱仕达、用友网络等6股值得关注。

===本文导读===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出台 重点关注6只个股

解读《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八大看点  保监会出台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 车险暂时不能跨区域经营  ===全文阅读===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出台 重点关注6只个股  探子来报~本周末保险机构都在加班学习一个叫《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文件。  结论是:这是一部令业内人士喜-大-普-奔的保险+互联网的起跑令!  证券时报了解到,保监会近日内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这是7月18日央行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份行业配套文件。  如果说央行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是顶层设计,那么暂行办法就是保险行业的基本大法。  保险行业全面拥抱互联网  “超出预期”,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这部行业配套文件的一致评价。在行业公众号保险八卦的问卷中,选择符合预期和超出预期的占比超过60%。  了解办法精要,先来回答四个问题:  一是什么叫互联网保险?  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二是保险机构是谁?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都算。  三是什么叫自营平台?  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四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是谁?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诸神归位,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各司其职,各家机构快来找到自己的位置。  互联网保险运营方式如何?  一是总部集中运营,分公司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  二是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  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区域怎么规定?这是行业内最关注的问题,地方保险机构的饭碗会被互联网保险打破吗?  三种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受区域限制,包括了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寿险,个人的家财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能够独立完整第通我过互联网保险全流程的财产保险业务。  未被列入的有:复杂性更强的寿险业务,以及目前各公司保费主打的万能险、分红险产品,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蛋糕和利益。  保险中介身份认定  慧择保险网副总经理蒋力第一时间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详细梳理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保险行业带来的影响:  暂行改办对保险机构的定义包括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非常明确地将互联网保险中介纳入了保险机构的范畴。  看似不起眼的一个表述,但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却非常重要!保险发展史上,保险中介有一段时间曾因为设立门槛低、良莠不齐,在市场上的形象不佳。互联网保险中介的出现,通过新的服务方式赢得了更多新生代消费者的青睐,也改变了行业对于保险中介的认识。  随着更多的保险中介平台与85后的互联网新人产生交互,赢得信任,保险行业不光辉的历史形象有望就此翻篇儿!  跨区域产品范围放大  根据办法,三种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受区域限制。慧择保险网副总经理蒋力表示,三种范围涵盖的面非常大,各种类型的财产保险,甚至健康险、防癌险这些都可以纳入到互联网保险中来,可以满足互联网保险非常丰富的成交场景。  从办法的监管导向上可以看出,放开跨区域的产品主要是简易的、适用于互联网销售的、保障性较强的产品。  但是,但是!办法也并未限制网销理财性保险的发展。对于投连险、万能险外衣下的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通过互联网热销的现状,监管部门没有给出明显的抑制,只是强调了网销的合规要求,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公司需要对宣传资料负责等。  对各类平台影响不一  各项细则的落地,对于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中介平台,有了更明确的发展方向,可以一往无前地向前冲了!  跨区域产品范围的放大,让区域性的小保险公司不再需要设置大量的分支机构才能走出去,从此有了低成本扩张的机会,实现弯道超车。  对于大保险公司,需要面对来自中小保险公司的竞争。但是大公司基本都成立了自营电商平台,办法有利于他们展开业务。  重点关注6只个股  哪些个股将受益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推出,下周一应该重点关注哪些股票呢?  精选一:焦点科技(002315)旗下拥有运营自主开发的中国制造网电子商务平台(Made-in-China.com) ,保险网络销售前两名的网站慧择保险网和新一站。  精选二:银之杰(300085)易安财产保险刚刚获批,获得第二批专业互联网保险牌照。  精选三:中国平安(601318)互联网金融走的比较前,参与第一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  精选四:同方股份(600100 )混业经营产融结合,收购保险公司。  精选五:爱仕达(002403)七匹狼(002029)和腾邦国际(300178)等拟共同发起设立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精选六:用友网络(600588)中小企业管理云平台对接P2P+民营银行资金源+精友,进军保险业互联网市场。(来源:证券时报)

解读《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八大看点  7月25日,经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求证,保监会已于7月23日在内部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后,业内便普遍认为保监会或许动作最快,因为早在2014年,保监会曾就《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今,猜测终于成为现实。  慧择网副总经理蒋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最大不同之处有三,一是明晰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定义,为保险中介结构参与互联网保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空间;二是厘清了自建平台、第三方平台以及与第三方合作平台的关系;三是在经营范围上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很大的明确。  对于 《意见》的重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进行了简单梳理:  一、经营主体明确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二、经营方式明确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除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三、自营网络平台条件明确  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四、第三方网络平台条件明确  ※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五、经营下列险种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财产保险业务。  六、信息披露明确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七、经营规则明确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  ——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 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八、自律组织明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保监会出台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 车险暂时不能跨区域经营  该《办法》首次明确了许多问题,如保费将直接支付到保险机构,而不能由第三方转支付,再如什么样的产品可以跨区经营等问题。不过在此次的监管规定中,车险产品暂时还不能跨区域经营。   在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今日(7月25日)获悉,保监会近日出台了《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这也是十部委中出台的第一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  7月25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一份《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印发于7月23日,将在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该《办法》首次明确了许多问题,如保费将直接支付到保险机构,而不能由第三方转支付,再如什么样的产品可以跨区经营等问题。不过在此次的监管规定中,车险产品暂时还不能跨区域经营。  保监会方面表示,对于保险机构已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保费将直接支付到保险机构  据介绍,该《办法》所指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该《办法》将保险机构定义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而该《办法》将网络平台定义为两类,即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两大类。  慧择网副总经理蒋力认为,以前的思路基本上把保险机构只是定义为保险公司,而这些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都纳入进来,主要是体现了监管部门支持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思路。  为了防止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风险,该《办法》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最惠保创始人陈文志认为,这两条意味着,一方面保费必须直接支付至保险机构账户,第三方平台不得代收及转支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能向保险中介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给予其他利益。  车险暂时不能跨区域经营  由于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限制,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留意到,保监会在该《办法》中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区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要求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某险企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人士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坦言,这个监管规定出台之后会对大型保险公司有利,因为这些保险公司机构很全。此外就寿险和财险而言,对财险公司政策放行的力度要大一些,对财险公司有利,这些规定相当于“负面清单”,这个规定范围内没有明确说明的产品意味着不能跨区域经营。  慧择网副总经理蒋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从此次的《暂行办法》来看,车险产品暂时还不能跨区域经营,因为车险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和服务等要求比较高。  此外,该《办法》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OK车险的齐石认为,跨区域经营的影响对中小保险公司和中小第三方平台的影响会比较大。  事实上,监管部门也没有完全把口子堵死。如保监会在该《办法》中还表示,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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