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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据能证明曾经发生借款吗

发布时间:2021-01-07 18:42:34 阅读: 来源:面霜厂家

2009年12月,陈某与金某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至2010年12月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协议还约定:该份协议同样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即视为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后金某以陈某未还款为由,向法院起诉了陈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也维持了原判决。

这是因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除收条外,金某无法提交其交付款项的相应凭证,且对于所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前后陈述不一致。对于交付600万元借款现金的过程,金某虽说明是在自己的办公室中将60捆10万元一捆的现金分三个黑包交付于陈某,但并未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并未就为何采取此种现金交付借贷进行合理的解释。

同时,庭审中,金某在陈某代理人提供的一组照片中进行辨认时,明显将一名比陈某年轻很多的人的照片指认为陈某,说明金某并不认识陈某。因此,原告金某关于在自己办公室内将600万元交付陈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一、二审均未支持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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