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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O俱乐部83期演讲实录技术入股及相关问题万芳

发布时间:2020-02-14 12:36:16 阅读: 来源:面霜厂家

CTO俱乐部83期演讲实录:技术入股及相关问题-CSDN.NET

摘要:日前,CTO俱乐部第83期在北京盛大创新院“御膳房”厅举行。本次活动请到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CTO俱乐部法律专业委员会会长宋崇宇担任演讲嘉宾。他演讲的题目是《技术入股的操作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日前,CTO俱乐部第83期在北京盛大创新院 御膳房 厅举行。本次活动请到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CTO俱乐部法律专业委员会会长宋崇宇担任演讲嘉宾。他演讲的题目是《技术入股的操作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以下为演讲实录:

主持人: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参加第83期CTO俱乐部的活动,非常感谢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和我们来分享他的经验,感谢现场观众,感谢盛大创新院的场地支持,今天是第四次合作,有请盛大创新院和我们说几句。

盛大创新院:非常欢迎大家常来这里做各式各样的活动,今天是要听律师给我们讲故事,因为我们盛大创新院也有很多的团队,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以后还有很多的类似的活动,下面就把时间交给我们的律师先生。

宋崇宇:大家好,首先从公司层面讲,现有股东或者投资人,在考虑和技术拥有者合作,如何考量他占有股权的比例,在关于入股的技术方面都有一些差异,为了更好的和大家互动,我想做一个简单的调查,大家想了解的问题是从技术层面取得股权的举一下手,绝大部分。今天站在律师的立场,应该是作为技术者的律师身份出场,为大家答疑解惑。

我讲的话题第一部分是基本法律方面的简单规定,这是大家考虑问题的基础,和大家做一个普法式的宣讲。如果大家有一些深刻的思考问题,一会儿会有互动环节,大家随时可以提问。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限额,这是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一般来说,是3万元,这是最低的起点。一人的公司,或者你跟别人成立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也可以成为一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限额是10万元人民币。

第二个问题就是注册资本金的入资方式,一般情况下,在两年内第一笔是20%,其他的80%要分批入资到位。在增资的情况下,也要遵守规定,比如只过了两半年,又有新的股东要入资,是否可以把原来的章程推翻,在跨两年,不是这样的。原来的章程,第一笔20%约定要继续履行,80%还可以享受分期的权利。一人公司10万元要求一次性出资到位。

现在出资是现金,越来越多的是非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非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也是今天谈的重点内容。非货币出资一个是实物,完全可以作为组建公司出资的一个对价。还有土地使用权,在涉及到工厂的时候,使用权往往要有财务上的一个评估,之后可以把使用权纳入公司,要注意的是权属转移的问题。比如说一些小的物件,它的出资在权属转移方面缺少官方的公示问题,中小企业特别容易犯的就是公私混同,分不清,这样的情况下,实际对股东来说也没有占便宜,比如在诉讼的时候,大家出了10万元人民币,现在资产就值20万,对外负债的,比如对外负债是30万,这时候公司还不清楚的钱,债权人就自任倒霉,其实对股东也是一种保护。但是如果股东和公司出现混同的情况下,债权人有证据可以和法官反映,你的财务资料很混乱,可以把股东个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样风险就增大了。因此一定要在财务帐本上分清楚。

第三是股权出资,目前在北京的工商局的实物操作层面理论上是认可的,国家工商管理局也是允许的,但是实际进行的时候,股权的价值评估有非常大的困难,从财务角度看也有一定的困难。对他们来说财务价值评估不是一个难点。法院或者政府的管理部门认为股权这方面有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用股权作为投资对价要谨慎。

第四就是知识产权的出资问题,知识产权在2006年的新的法案里面可以作为出资,其实给大家成立公司设定了一个非常好的条件。知识产权的范围给大家讲一下,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在知识产权界定方面有一些混乱和模糊的地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于著作权、商标专用权都是可以纳入到知识产权的范围里,作为出资的对价物。

第五在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大概作一个介绍,还有一些情况可能不属于这个范围里面,安全公司法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可以作价也可以进行转让,符合这两点就可以进行出资,但是按照相关的规定,有些还是不可以进行出资的,比如劳务、商誉、特许经营权,是设定担保的第三人对这个财产享有抵押权,相当于它的权属具有瑕疵,这样也是不可以进行出资的。

非专利的技术,结合一个案例做一个简单的分享和说明,一般性的生产技术是否可以出资,为什么有这样问题呢?非专利的技术是可以出资的,而非专利技术本身范围是很宽泛的,一般指专有的技术,没有申请专利,是一种私密的,密切状态下的技术。还可以让使用人获得一种收益。在范围来说,涉及到管理、技术诀窍等等,都可能是非专利技术的内容,对目前的IT或者高科技企业,是大量存在的情况。

四个人注册公司,有一个姓陈的,用他的管理技能来作价25万出资,占25%的股权比例,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功,但是盈利不理想,进行了清算,按说作为股东有权利进行分产,但是公司还没有经营,姓陈的技术入资没有产生作用,既然没有作用,剩余的资产和姓陈的没有关系,认为他不应该享有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就涉及到了法律问题。这个案例法律层面的分析比较复杂,简单的讲一讲。

作为姓陈的个人认为他的技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资的,而且具有股东的身份,应当有权利去分享剩余财产,这是他作为出资人的一个基本想法,从保护他个人权利的角度。但是他这个想法是有问题的,技术是一种管理方面的技能而且是一般性能的,不具有非专利技术的特性和要点,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否能成为出资的条件是有法律的争议的,他入资的条件可能不成立,如果被否定的话,他就不应该享有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就是关于一般性的技术很可能不能用于出资,在这个案例里面就有充分的体现。你是否可能被认定为一般性的技术,在出资的时候大家就要慎重了。

再看一下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这个问题大家非常关心,而且有一些模糊,公司法明确规定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不能超过70%,但是大家在现实生活里面发现一些公司,技术入资能占到99%,这样非常高的比例。我也碰到过,在搞融资时,这样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为什么?原来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提到,知识产权技术入资是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没见过100%的,但是高比例的很多,但是这个在07年的时候被废除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应该是不会有这样的情况的。这样的情况有很大的风险,在融资的时候是科技类公司,有合法的评估报告,融资的时候,尽管按照当时的规定,不是违法的,但是这样的高比例有很高的风险,要把无形的资产降下去,有很多的方法。首先是进行调整,货币出资的股权比例进行增加。另外在不影响创始人核心利益的情况下,让投资人直接增资,在降低他的无形资产股权比例的时候,让投资人购买的股权对价低一下,通过降低来进行操作,然后再返回到比较高的议价。

整体来说,如果你手上还有这样的公司,无形资产占的股权比例过高的,从我个人的经验来看,在后期融资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障碍,需要提前做一些这方面的调整。北京市工商规定,我没有看到它作废,5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比如技术占50%就可以,只要达成协议,然后进行注册,06年的公司法是冲突的,知识产权如果入资的话要有流动性,可以转让,同时还可以评估,可以作价。在冲突的情况下,为了稳妥,还是要按照评估的思路走。

关于这方面的规定,非常的庞杂,所以造成了认识混乱的局面,大家都应该按照公司法的条款来认真严格的进行公司设立。

提问:誉名权可以出资吗?

宋崇宇:现在还不行。上海和北京是不一样的。每个地区都不一样,你放到财务是可以作价的,也可以转让,进行评估,就可以出资。专利还有一个申请权,也是可以评估作价的,也可以转让,这时候是否也可以进行出资?还有一个专利的许可使用权,也符合刚才说的两个条件。其实专利的许可使用权在深圳的规定里面,是可以考虑作为出资条件的,但是在北京你找不到相关的依据,保守的讲,哪怕有工商局的人同意,但是我不建议去入资,获得相应的股权比例,我主要是从公司层面考虑。它涉及到第三人权利的保护问题,作为其他股东不能限制,不能充分完备的享受这个技术,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的好处和权利的,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目前来看,在北京那两部分应该是做不了。

提问:单位署名也许是个人,这是怎么回事?

宋崇宇:可以是发明人个人,权属人是单位可以有这个收益权。概念是不一样的。如果展开讲也比较复杂,你作为一个专业技术,可能和其他的公司使用,现有公司或者信赖的股东可能有专有技术,你要先了解是否签有秘密协议,可能会涉及到侵权。

提问:专利授权过程很慢,申请的专利有受理号,没有授权号,有价值吗?

宋崇宇:国际专利是这样的,把这个作为入资的条件,但是国外可能更灵活一些,在国内完全属于专利申请权的问题,如果是技术入资的话,必须要做一个权属转移,是入资到位的唯一法律表征,不如把专利的权属转移更彻底,更到位。

有一些建议,比例调整,再讲一个小小的经验,就是股东人数。更多是讨巧的意思,对于无形资产的入资,特别是技术入资,要进行评估,是非常严格成熟的经验、方法、财务手段。但是不排除在评估的时候会有一些出入,善意的、恶意的,如果你进行一些要求,可能会朝这方面靠拢。本身不能完全经得住市场的考验。也不能说你作为技术拥有者这样操作有什么错,因为它本身是可控的,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是多位股东的话,签一个投资协议,章程,实际上你的评估到位,对其他股东是一种承诺,对自己来说是约束。如果你认为值1千万,要给公司带来对等的收益,如果不是这样子,发生一些变化,其他的股东会认为你是违约,或者存在一种欺诈。这时候调整的话,大家很难达到一致。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只要是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有的公司是个人,是技术入资,没有人跟他有这样的纠纷,它本身是踏实的,不会爆发出来成为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它可能是用货币或者实物出资。

很多股东入资,总有一个股东会觉得这个不合适,可能会要求降低你的股权比例,甚至要打官司。大家都是好朋友的话是很好的,互相也需要信任,但是要强调的是,技术入资的时候,你的股权比例是不稳定的状态。你登记到注册可能感觉到要稳定,轻易变更也不容易。

按照公约,知识产权的,注册权,计算机软件是版权的方式,注册权可以入资。软件是纯粹注册权的问题,可能涉及到方法专利的问题,要涉及到保护,专利要申请,注册权也要申请。作为计算机软件注册权,在协议里面要写的非常的清楚,而且对技术非常的了解。投资人其实对行业一定要有非常多的知识和了解,要了解技术,特别是IT类企业要有一个专家,是否不会有其他的争议。

提问:方法专利属于专利还是其他的?

宋崇宇:属于专利的范畴。发明这块可以对照国内的专利,发明专利,外观涉及。发明专利相对来说技术含量高一些,审查、检索也比较严。实用新型的风险也很大。在山东的时候有一个案子,是一个美籍华人,有一个婴儿采样血的,他入资,占了17.8%的股权比例,在淄博成立了一个企业,最后发展的还可以,但是没有靠这个东西来卖,最后产品是有问题的,而且这个产品本身在市场方面也有问题,产品销售非常好,这个股东说我既然是股东,那么我就应该享受分红,如果你不给我按期分红,就回购我的股权。原来的创始股东说你没有给公司提供价值的贡献。从法院的层面来说,工商登记已经做了,股权的状态是维持了稳定,如果股东身份被剥夺的话,可以不享受分红,但是没有剥夺的话,还是应该享受分红等等,实用新型的法律风险是稍微大一些的。

还有商标和商业标记,这块的概念比国家知识产权关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要宽泛的多。像商号等等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目前国家只能用商标专用权进行出资,因为你的商号是比较困难的。

公司法说知识产权可以入资,但是没有进一步解释。可以参照公约理解,民法通则也列举了几类,但是还是不够全面的,像非专利技术都没有列举,但是目前作为入资的话是有非常强的法律支撑。

知识产权入资的程序。第一个是投资协议,渡到章程里面,特别是新设立公司的时候,再有新股东加入的时候,可以有增资协议。投资协议约定了怎么入资,占多少股权比例等等。以这种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入资应该注意哪方面的问题,等一下重点谈一下。

评估主要是评估机构来操作的事情,有很多财务方面的问题。你签协议的时候,有一些规定非要走到工商局,没有到这个层面的时候,还是要尽量的推举大家用这种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技术成果评估值超过100万元,在北京这个区域内,工商局要求你必须要有专家的意见作为参考,不能说只有一个评估结果,对其他的股东来说构成很大的责任和风险,要求专家的参考意见,或者是要求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和有资质的科研机构的意见。

过户法律上是规定无形资产入资的话权属要有过户的过程,表明出资的到位。有些无形资产或者技术,可以有非常明确的判断手段,可以确定是否已经完成了过户。比如说专利权要过户的话,就是在专利的登记管理部门要进行登记和公告。是官方的明确的要求,促使你必须要这样做,可能你面临的风险反而小了。像非专利技术无法用客观的标准界定过户,如果在协议里面约定不明确的话,很可能就有法律风险了。过户这块是宽泛的概念,不是官方登记概念,还是一个完成入资真正标准的概念。比如说一些非专利技术交接、验收的要求,来明确双方过户完成的标准,或者是时间点。所以强烈建议大家对过户要有一个广义的认识。

一般要求6个月内完成,在登记层面是这样要求的。无法做登记手续的就没有办法,但是在协议里面要约定好时间期间。过户方式,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是许可使用权实际上没有一个登记,很可能你公司只是使用它的技术,并没有在权属上占有,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大量存在的许可使用,特别是技术的许可使用非常多,大家觉得好的操作,表述也简洁,但是实际上是非常不到位的状态。

提问:如果股东内部没有争议的话,是不是可以?

宋崇宇:公权方不会主动接入,大家协商一致的话,不用评估也可以入资,还是要评估的,这是客观公平的第一方的认定,消除大家争议的方法。

对于专有技术,包含的内容大家可能需要了解一下,就是工业专有技术、商业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都有可能是非专利技术。如果你有一种组织企业和管理企业的方法或秘密,第一个搞出来的也是专利,当然要讲合法性。如果是一般性,比如说MBA,大家都知道的管理技术经验,如果侥幸过关了,因为有法律的缺陷,迟早会爆发,所以大家一定要尽量合规合法。随着后面业务的发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利,机遇私利的诉求,觉得对方的技术是贬值了,就会产生一些矛盾,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前期一定要考虑好。引进技术和提供技术都要有这样的问题。

如何签订跟技术入资有关的协议和法律文件,以及在签订这种文件时候大家容易出现的问题的一些法律对策。如何解决?第一个方面,一定要对出资的标的物,这个案例很有典型性,实际上卖的是软件,本身包含的是软件注册权,基于方法专利才有这样的注册权,才有这样的产品,再有一个载体,对外销售,产生收益,这是完整的过程。应该把技术完整的过程都包括在内,方法专利也要包括在内。软件注册权也要包括在内,各个环节里面,跟操作、使用、技术推广的其他技术或者专利,这个东西真的要懂,包括技术层面。他们的协议约定很简单,没有完善的技术描述,只是说技术性质是中国独占性的权利,独占性的专利权就是一种使用权,如果到法庭上,律师可以说这个话的逻辑推理有问题,公司拿到的是国内使用的许可,但是离专利的使用所有权差很远,这种描述是完全错误的。我看到这些东西就认为这个东西就是真正的技术,把实物就占有了,这个概念是错误的。载体的所有权是没有价值的,真正有价值的是里面的方法、著作权。这个描述作为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大家要注意,在写这种类似的法律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于你取得的技术表述,一定要全面、充分,而且要提前做一定的调研,市场和技术研究方面的调查。这是基本的要求。

从我们的法律技术层面,专业的角度来说,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刚才说的要注意的,涉及到专利权的话,技术内容本身是非常简单的,关键是强调技术诀窍的问题,我们的经验是专利权的转让,并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往往专利发明人自己是留了很多技巧、诀窍,没有完全公开,跟他的利益有关,其他的专利可能会在市场产品竞争上对他构成威胁,更主要的是如果他进行技术入股的话,如果他有诀窍,就取得了谈判的筹码,作为一个股东,权利、分红等你的筹码会高一些,或者是一些好处和利益。基本上碰到专利都有诀窍问题。

作为一个企业来说,别人要给你入资,你要考虑他还是有诀窍的,一定要搞清楚,让他写出来,现在不写出来,以后他给你提要求,问题更多。不完全是股权的比例问题,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技术也是有关联的,总经理任命等关键权利上要取得发言权。

计算机软件发明注册权可能和其他的技术配套,不能孤立的看。非专利技术出资如工业、商业、管理,都要对它进行表述,结果是否是一种产品,或者只是一种在设备辅助层面的东西都要进行详细的表述。其实我一直强调,商业合法,包括贸易买卖合同,国际贸易合同,都有一个表述的条款,而且是非常关键的,知识产权入资协议方面,技术的表述也是非常关键的条款。

不清楚技术出资人处分权的问题。在公司角度或者其他股东的角度,如果有人进来拿技术的话,出资人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表面上看好象是公司的问题。对于技术的提供者来说,也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如果在技术出资方面,你没有提前去抹掉一些瑕疵点的话,你的股东身份也是不确定的,这也是双向的问题。

主要的内容是一个方面如果是员工的话,职位上开发的技术,一定要注意你的保密协议是否签署,现在要跟别人合作,可能会牵扯连带的赔偿责任,你要进行调查,原单位的身份地位,或者相关的专利进行检索,他是否围绕这些专利有一些非专利的技术。如果真的是一起合作的话,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技术出资人要做出一种承诺,不受原来公司的限制,完全可以自身处分和所有。作出这样的承诺以后才可以放心大胆的进行合作。光有承诺还是不够的,还要进行一个调查了解。所有的商业活动里面的交易,都需要承诺,投资人对你的公司要做充分的调查了解,如果你是投资方,你也要进行一些了解,可以节省成本,双向调查了解是有必要的。

技术开发合同也是常见的和技术有关的合同,如果是技术出资人证明他有使用权,提供的法律文件和支持是一种技术开发合同,是否他有这样的权属,是否有违约的情况,很可能会有一些遗留问题。权属的缺陷对专利来说,就是一些相应的证书即可。有一个案例,做评估的时候,评估机构最后给一项技术的评估价值非常低,理由就是没有提供专利证书,因为对专利技术进行评估,规则里面就是说要提供专利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他就认为这个专利的价值非常低,其实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情况。

一方面是财务和评估有自己的系统和方法。纠纷预防的方法,常用的可能会有什么问题做一个调查,诉讼的查询,对公司或者个人,技术方面是否会有一些问题,仲裁查不出来,现在去法院查询都是公开的,不是说所有的情况都有这样的必要,如果是重大事情一定要调查。解决的协议,如果提供技术的出资人,技术本身跟别人达过协议调节等,对权属或者遗留的问题都有一些表述,你可以要求他来表述,或者做一个自我的审查,是否我提供的技术入资是有问题的。瑕疵的一种防控是比较复杂的。

提问:对方有市场,我有技术,我出500万,你也不用掏钱,我怎么让他没有瑕疵,让他做一个评估,比如我借他250万,去验资?什么方式更合适一些?

宋崇宇:知识产权是可以入资的,给大家开一个非常好的渠道和方法,但是它还是有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果你没有一个扎扎实实的专利,我不建议你勉强的做这样的安排,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太牵强,有不确定性。他可以替你垫资250万,实际上也是一种诚意,下面再跟他签一个协议,比如不还或者还多少,都可以约定。总是好过你很牵强的用自己的著作权之类的做。

嘉宾:自己申请你的专利,或者你的著作权,这个过程是可以自己申请的,要评估价值的时候,因为你要入资,评估价值以后作为资产入帐,需要你同意签订转让合同给对方,这个是必要的,评估多少是股东之间商议的。在这个过程中,研发阶段你自己就可以申请,不用拿到专利,拿到受理通知书就可以。

宋崇宇:今天的演讲是从投资人角度写的,技术出资人没有注意到的,还是要强调,从技术出资人的角度,这个问题依然是需要加以关注的,解决了也有好处,不解决的话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果是现金的话,很简单,如果是技术入资,和知识有关的内容转移。权利的转移,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之间,搞出的专利是夫妻共有的,要涉及到入资和共有权,有严重的法律瑕疵,从出资人层面也要注意,如果交易做完,很可能功亏一篑。就像房屋买卖一样,前两年房屋涨价的时候,很多人解除合同的理由就是,配偶出来说老公卖房我不知道,不同意,不是所有法律的都支持这样的事情,但是也有这样的情况。签署的时候是否有完全的权属。作为股东要承诺的话,涉及到资产的出资,涉及到股权的一些安排,涉及到配偶的利益,他的文件后面有一个配偶同意书,就防范了这个风险。但它是现实的一个风险。

关于这个问题,权利转移要做一个公告。得到技术和权利的区别,你让人给你提供全部的技术支持,产品卖的很好,但是不见得你就拥有这个技术,很可能就是一种技术服务,或者是劳务的安排,很惨的就是成为了劳务的关系。别看是很小的问题,很可能是大量的风险。如果你在外地有企业,不要局限于北京,工商局在专利产权入资方面把握的尺度有些不同。像实施许可,申请权,是否能入资本身也有争议,入资的条件和标准也不同。协议签了和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就会产生一些矛盾,还有一些模糊和混乱。

提问:我做了评估之后,两种方式,他也替我把垫资还了,但是如果干到一半不干了,和前面的案例是不是有关联?

宋崇宇:经过这样的操作是合法的,你去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走到法院的话,是百分之百支持你的,但是另外的你和出资人是另外的一个情况,比如说当时说可以给你垫资250万,但是如果他想多的话,涉及到公司在最后清算的时候,他有优先权。投资协议经常出现的,正规的国外规范投资协议清算优先权。可以约定的,否则是不公平的。

知识转移主要就是跟非专利技术有关,其实专利技术也有一些关联,主要是非专利技术,体现的更多一些,就是在如何保证这个技术、知识能没有任何遗留的全部转移到公司为公司所用,产生效益。第二个方面列举的就是这类的合同,会出现的问题。第一是题目的清单不全面,可能涵盖的技术成果文件没有作出详细的罗列,在义务层面上没有构成约束,很可能提供一部分,没有明确罗列到,可能还会有争议。

第三是这不是一个点就可以解决的,可能有一些附带的知识技术,这就涉及到一个调查的问题。

第四个方面就是技术诀窍和技巧。他可能藏着一些内容,会导致企业使用技术的时候会有一些问题,不能完全产生效益。

在建议以下几点,作为技术提供者,你自己要有义务或确信,你有合法的一种处分权,不存在第三人的权益,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的第一个要求。涉及到企业转移的期限问题,明确要求什么时候做完,在真实的交界方面什么时候要做完,技术诀窍要明确。还有一点是涉及到后续的技术开发,成果如何分享和分配,如何让技术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担保和责任,来保证不是表面的技术就可以,有一定的时间上的延续性,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对于再转让的问题,如果是完全的权属转让就不是这个问题。再转让的话很可能对现有技术的售让有一些技术的约束。

清单的罗列,技术指导的方式,传授技术的内容方法,期限的标准,这都是基本的条款要求,如果有违反的话,承担怎样的责任,多少赔偿金,如果有矛盾的话,要怎样解决。可以作出协议的约定。

提问:我们的技术开发会基于第三方的技术进行第二此开发,这种情况下怎么做技术入资,我们做的不是创新型的,很多都是基于前人做过的一些成果。

宋崇宇:其实理论上都是这样的,主要是处分权的合法性,哪怕是在别人的成果上做出来的,只要你有处分权就可以进行处置,技术的出资人和第三方可能有一些协议,对出资人或者转让行为有一些限制的话,一定要加以关注,是需要你调查和了解的。整体说他的处分权是很重要的。

关于验收的问题,如果是一种专利、商标专有权,验收也可以理解为直接拿公告登记来作为指标考验就行,如果一些大量的技术,可能需要进行一个验收的安排,表明双方约定,验收成功,表明入资的义务已经到位,这是双方都要考虑的问题。一定要明确,对出资人也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障。如果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话,公司拿到技术可能不踏实,没有产生一定的效益,出资人也可能产生一些争议,股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第五个方面,技术价值变动不稳定的调整。评估本身是人来做的,而且设定的一些方法和手段,也是人按照经验设定出来的,都可能会有一些缺陷,再加上一些设定的参数,有可能发生一些变化,价值会发生一些变动。怎么去进行股东之间利益调整,也是一个很重大的课题,而且也容易产生纠纷。

我的建议是这方面绝对不要回避,一定要在协议里面加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是可以考虑大家共同承担这样的风险。

有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强调一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就是说我出钱给这个公司投资,但是过几年要保本给我。大家都知道的说法,这里讲的是名为投资,实为技术服务,意思就是说你在跟现有公司签协议书的时候,实际上很可能为了保护你的利益,我把这个技术给你,但是我要求一定的收益。我不愿意像股东承担风险,不愿意参与和一些义务,好象对你来说是一种保护,但是走到诉讼层面的话,可能会被认为你只是一个技术服务提供的角色。给你一定的服务费而已,你拿不到公司的股权,这个前提可能是公司发展的很好,股权很值钱,你在定协议的时候,看你怎么想,要么就是一个技术服务提供者,要么就是一个股东。义务要非常的明确。

提问:知识产权,学历、资格证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入资吗?

宋崇宇:这个不能。非专利技术可以入资,但是必须要符合三个特性,私密,非专利,学历也不符合这个条件。刚才的案例,罗列了两种不同的意见,都是有道理的,但实际上股东身份不能得到支持和保障是最大的法律风险和障碍。还是要保守的考虑问题。

提问:组建一个公司,股东之间会有一个考虑,留一部分给以后。

宋崇宇:目前的中国公司法规定是实交注册资本,对应的都有确定的股权比例,不存在预留股份。增资或者是转让可以让新的一个人变成股东。

提问:如果是几个股东签订一个带持呢?

宋崇宇:在某个条件生成的时候是可以的,专门作为股份激励的储备是可以的,但是在中国必须进行实打实的操作。

提问:股权转让可以用1块钱转让吗?

宋崇宇:这是公民资质的概念,你规定0也可以,只是在现实操作的时候,如果价格很高,你规定的价格很低,涉嫌逃税。如果价格过于低的话,一般不会查,万一查的话,你要有一个解释。

提问:我是技术入股的人,我的技术在一年之内,被企业完全消化,注册资金已经花的差不多,我的技术又完全入股,如果清算我完全得不到利益。

宋崇宇:比如你当时的股东身份也应该是比较稳当的,但是如果到了清算这一步的话,你只能是去分享无形资产。评估进行分配,或者谁想买进行出钱。

提问:如果谁也不买无形资产的组织权?如果清算的时候签了一个协议,双方都有权处置,怎么办。

宋崇宇:他能实现占有市场的目标。

提问:你可以追诉,告他恶意侵占。

提问:他过两天又办一个公司,跟你没关系。清算的时候你跟他商量好的。

宋崇宇:如果你想找回一些东西,只能从法律规定角度来找,如果对方有不公平,或者欺诈的话,一年内你可以提出来,否则的话你非常被动。

提问:如果公司有比较重要的人,而公司可能不方便把股份给他,未来创始人先带持,做大了个人再转让可以吗?这个带持并没有明显的体现在任何的文件上,只是私下的约定。书面也是个人之间的,该怎么做?

宋崇宇:如果是股东和个人之间的带持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没有一般公司带持的法律规定,要想转正的话,要有一些条件,真正是出资人,当时的协议没有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了这些条件才可能转正,不一定能实现转正的目标,比如以后上市了,不见得能拿到股权。

提问:比如这个人不太适合把他披露,上市的时候,创始人个人拿出一部分。

宋崇宇:创始人想激励某个员工,拿出自己的股权给他,好象是自己的事,但是也涉及到其他的股东的优先权。如果让他完全合法的话,要让其他的股东知道。这只是一个方面。

提问:可以和其他的股东签一个协议,比如说我有权转让某一部分股份。

宋崇宇:可以。

主持人:非常感谢参加今天活动的会员,大家也都非常关心这个问题,我们也请到了财务总监张女士给我们做一个分享,有请。

张女士:关于技术评估和财务部分,我来给大家讲一下,其实我们评估说的是一些资料和手续要健全,无形资产的评估申请专利的技术,有没有发明申请,相关的费用是不是交了,这些我们是要看的。你的真实性,我们是要来考评的?我需要看到你的专利授权书,你是哪个行业的,我们需要请这样的专家给你出相关的检测报告。通过这些考察以后,我们还要确定这个产品是在什么阶段,研发、生产还是已经是成熟的产品,验证对评估的真实性确认。

最后是对技术垄断的确认,你的优势和在市场上的地位是如何的。对技术的保护措施和有效程度,你有没有价值,这需要专门来看的,保密协议,以及你的保护措施和协议。市场需求分析,我们根据市场的同类情况进行分析,看看值多少钱。

以上是你们的转让协议、专利授权书等在评估时的法律资料。刚才还讲到一个问题,专有技术不能入资,但是你可以评估,你的企业为了管理需要,有什么商业秘密可以评估,需要进行严格的程序。

提问:你的方法是什么?

张女士: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主要还是看你的产品是什么阶段。收益法有一个模式,是未来流入的价值。市场法是同类产品的价值,比如说今年销售多少等,参照这个来进行评估。

还有企业有一个观点,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评估,被认可的程度,有多大的价值是不一样的,评估并不影响你,但是最后你的确认价值是关键的,我值多少钱,我的战略资产,我可以说我有这么多钱,是你的现金流和你的股东来确定的,这个非常重要。如果大家有什么好的项目也可以跟我一起讨论。

提问:你们现在有评估的资质吗?

张女士:资产评估资格的都可以做。比如我给你评的很低,因为你连最基本的都没有,我是没法做的。根据对资产的要求,我会要求你如何去做,比如我们在同类里找权威的专家,人家看的前提是你一定要有经过国家商标局的授权申请,我再来看。这些程序还是要走的,根据你的资产大小,目的,股东的要求等等,我们做的细致程度不一样,有的人就是想评估一下60万的小基金,这也是可以的。

提问:非专利技术也是可以评估的?

张女士:企业战略性资产,可以评估,比如商标权也可以,就是看你的目的是什么。

主持人:非常感谢大家,也感谢张女士和宋律师给大家做的分享,非常感谢,今天的活动到此结束。(文字整理:王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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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O俱乐部是CSDN旗下面向广大技术管理者的网上大本营,采取采用了严格的邀请审核制,只有公司的高级技术管理者,如CTO、技术总监、开发总监、工程总监才能申请加入,现已有10000多名会员。CTO俱乐部定期举行线下活动,就相关主题进行共同探讨,并便于会员们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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